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輔宣,10,2015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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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世昌
代 理 人 魏啓翔律師
相 對 人 黃杏中
代 理 人 周志潔律師
闕光威律師
方文萱律師
關 係 人 黃秋香
黃彩鳳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

本件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蔡曾掌珠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該程序已失其目的,與上開規定相同,均無續行之必要,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黃杏中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4年11月4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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