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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高劉崑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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