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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27號
原 告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楊絮雲、許碧惠、邱
育佩間因104年度重國字第127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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