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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哲緯
蘇哲琛
蘇哲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雄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6,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蘇哲揚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其提起本件上訴,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於5日內一併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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