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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 代理人 劉千詳
被 告 怡慶紗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文山
被 告 蘇乾
蘇王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如附件一文件所示各法院及案號,並說明原告實際受清償之時間且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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