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柒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玖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