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重訴,33,2015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4萬0,4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