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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林秋芬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複 代 理人 顏心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儒
被 告 王唯丞
兼訴訟代理人 王博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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