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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杜慶進、許孝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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