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原 告 趙菱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石婉華
追 加 被告 趙靖國
趙曉芳
趙曉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黃志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前,針對本件先位聲明主張被告繼承趙宇與原告間締結契約,故訴請被告履行契約。
關於原告與趙宇間所締結之契約關係及具體內容為何,契約如何成立及成立方式為何,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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