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重訴,604,2015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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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楊清蓮
楊志祥(即楊萬福之繼承人)
楊志瑞(即楊萬福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04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壹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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