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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洛朗
代 理 人 劉兆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2月10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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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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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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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勝悅國際有限│臺灣新光商業│104年12月 │48,492元 │MC0897443 │
│ │公司游勝裕 │銀行慶城分行│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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