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421,2015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廖美真
訴訟代理人 蔡栢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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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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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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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興人壽保險股│0084-ND-00926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02│中興人壽保險股│0084-ND-0092601-6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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