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660,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張琴珠(即柳集中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柳正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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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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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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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70440-5         │1     │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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