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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張俊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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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7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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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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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59711-1 │1 │43 │
├──┼──────────────┼───────┼──┼──┤
│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807806-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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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330279-9 │1 │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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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348532-3 │1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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