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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林慧晶
代 理 人 鍾沛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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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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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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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31245-0 │1 │1000│
├──┼──────────┼────────┼──┼──┤
│0002│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1732-7 │1 │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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