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751,2015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林慧晶
代 理 人 鍾沛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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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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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31245-0 │1   │1000│
├──┼──────────┼────────┼──┼──┤
│0002│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1732-7 │1   │5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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