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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徐佳裕
代 理 人 徐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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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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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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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10045-8│普通股│1 │500 │
│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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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40811-6│普通股│1 │323 │
│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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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74689-3│普通股│1 │336 │
│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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