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765,2015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65號
聲 請 人 王佩雯即劉漢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5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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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7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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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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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X-244509-0  │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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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289958-1  │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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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335441-0  │1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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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375652-6  │1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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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NX-419595-3  │1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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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452355-4  │1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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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482246-0 │1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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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X-0504613-3 │1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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