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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信吉
代 理 人 胡庭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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