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796,2015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信吉
代 理 人 胡庭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3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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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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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黃禎成      │第一商業銀行雙園分行│103 年11月5 日│112,140元         │GA8608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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