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廷銅
代 理 人 詹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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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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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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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陸志強 │臺灣土地銀 │104年7月14日│29,390元 │1876647 │
│ │ │行台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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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施杏紅 │上海商業儲蓄銀│104年7月14日│7,144元 │4654487 │
│ │ │行儲蓄部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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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清山餐飲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 │104年6月30日│4,914元 │0079789 │
│ │司 崔裕振 │銀行敦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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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加坡商人頭馬│兆豐國際商業銀│104年7月14日│371元 │5034507 │
│ │君度股份有限公│行台北復興分行│ │ │ │
│ │司台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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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廖文賢 │聯邦商業銀 │104年7月14日│200,000元 │7294526 │
│ │ │行永吉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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