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廷銅
訴訟代理人 蕭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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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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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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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香港商酩悅軒尼詩有│花旗(台灣)商│104年7月14日│ 2萬3,000元 │0092819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業銀行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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