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16,2015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林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錦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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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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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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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5-3│1   │10000 │
├──┼────────────┼───────┼──┼───┤
│000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6-5│1   │10000 │
├──┼────────────┼───────┼──┼───┤
│000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7-7│1   │10000 │
├──┼────────────┼───────┼──┼───┤
│000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8-9│1   │10000 │
├──┼────────────┼───────┼──┼───┤
│000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9-0│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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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0-7│1   │10000 │
├──┼────────────┼───────┼──┼───┤
│000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1-9│1   │10000 │
├──┼────────────┼───────┼──┼───┤
│000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2-0│1   │10000 │
├──┼────────────┼───────┼──┼───┤
│0009│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3-2│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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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4-4│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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