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
聲 請 人 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代 理 人 李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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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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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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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勵遠股份有│臺灣土地銀│104年8月5日 │250,777元 │CB1705729 │
│ │限公司 李佩芬│行忠孝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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