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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上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佳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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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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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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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4年7月14日│90,000元 │TW3716881 │
│ │發展協會 梁國興│新生簡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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