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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興秀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興秀(女、民國前14年9月5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5年5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興秀於民國72年5 月31日因戶籍遷出行蹤不明,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以96年家催字第28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上開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已屆滿3年以上,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其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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