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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原 告 蔡梅苓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德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旺泉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星翰律師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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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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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原本│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陸│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
│及正本第1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
│項主文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算之利息。 │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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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原本│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至勞│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貳│
│及正本第2 │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
│項主文 │戶。 │個人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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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原本│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
│及正本第4 │告負擔。 │告負擔。 │
│項主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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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原本│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
│及正本第5 │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為原告│
│項主文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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