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家訴,13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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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林賢淑
訴訟代理人 于安邦
原 告
兼其餘原告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林賢聖
林賢明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 萬9,561 元(計算式:①系爭房屋:27.74 坪X61.9 萬=1,717 萬1 千元②每人應繼分:1,717 萬1 千元X1/8=214萬6,375 元③每人特留分:1,717 萬1 千元X1/1 6=1,073,188元④應繼分與特留分差距:214 萬6,375 元-107 萬3,188 元= 107 萬3,187 元⑤原告等三人訴之利益:107 萬3,187 元X3=321 萬9,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878 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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