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家訴,149,2017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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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梁康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麗金間因本院一○五年度家訴字第一四
九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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