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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原 告 陳玉珍
原 告 陳文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仁
被 告 周慶東
周家好
告 周宴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6日中午12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家事法庭第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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