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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167號
原 告 侯寧芬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梁玉彬
梁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梁志堅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文彬、梁玉彬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梁志堅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其妻原告侯寧芬、長女被告梁文彬、次女被告梁玉彬等三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已辦理繼承登記,且就不動產部分已分割。
因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至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
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聲明梁志堅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自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存款償還侯寧芬代墊之遺產稅新台幣(下同)79,136元後,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三、被告梁文彬、梁玉彬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查侯寧芬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梁志堅於102 年12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其妻侯寧芬、長女梁文彬、次女梁玉彬等三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已辦理繼承登記,且就不動產部分已分割,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至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應自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存款償還侯寧芬代墊之遺產稅79,136元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款書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五、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及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侯寧芬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系爭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侯寧芬請求分割梁志堅之遺產,自屬有據。
六、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本院審酌梁志堅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性質可分,應按兩造每人應繼分比例分配。
又侯寧芬代墊之遺產稅79,136元,屬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侯寧芬主張應自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存款償還,亦屬有據。
爰酌定分割方案如附表所示。
八、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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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被 繼 承 人 梁 志 堅 之 遺 產 及 分 割 方 法 │
├──┬──────────────┬─────────┤
│編號│ 遺 產 │法院裁判之分割方法│
├──┼──────────────┼─────────┤
│ 一 │台灣銀行存款:美金181,196.58│由兩造按每人應繼分│
│ │元,折合新台幣5,424,996 元。│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
├──┼──────────────┤ │
│ 二 │台灣銀行存款:人民幣194.67元│ │
│ │,折合新台幣957 元。 │ │
├──┼──────────────┤ │
│ 三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1,926 元。│ │
├──┼──────────────┼─────────┤
│ │日盛銀行存款:266,137 元。 │先償還侯寧芬代墊之│
│ 四 │ │遺產稅79,136元後,│
│ │ │由兩造按每人應繼分│
│ │ │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
├──┼──────────────┼─────────┤
│ 五 │永豐銀行存款:5,000 元。 │由兩造按每人應繼分│
├──┼──────────────┤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
│ 六 │永豐銀行存款:899,418 元。 │ │
├──┼──────────────┤ │
│ 七 │永豐銀行存款:529,656 元。 │ │
├──┼──────────────┤ │
│ 八 │遠東百貨公司股票12,854股,價│ │
│ │值370,195 元。 │ │
├──┼──────────────┤ │
│ 九 │台灣電力公司股票3,270 股,價│ │
│ │值17,919元。 │ │
├──┼──────────────┤ │
│一0│兆豐金控公司股票31,412股,價│ │
│ │值777,447 元。 │ │
├──┼──────────────┤ │
│ │海外投資(印尼USD Equity USA│ │
│一一│美金190,631.96元),折合新台│ │
│ │幣5,707,520 元。 │ │
├──┼──────────────┤ │
│ │海外投資(印尼EUR Equity EUR│ │
│一二│歐元13,298.84 元),折合新台│ │
│ │幣543,257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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