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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姚美蘭
代 理 人 李路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具狀陳明欲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可同一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其他親屬同意由渠等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須親自簽名、用印)。
三、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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