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張書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嘉玲同意處分之同意書(須親簽)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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