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何永芬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何映平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何義成與周安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請提出周安祺有輕微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三)陳明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與監護人不可同一人),並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