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1248,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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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劉高育
黃書明
吳桂月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葉陳綉霞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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