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1559,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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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 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複 代 理人 潘書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 理人 藍子涵律師
追加被告 仲厚企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孫燕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戶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因被告國防部於原告起訴後變更之法定代理人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被告國防部應於文到一週內,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以自己之名義出具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敘明其具有原告法定代理權之依據及檢附相關證明,暨按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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