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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
上 訴 人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志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
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5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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