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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97號
原 告 日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勛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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