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2590,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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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0號
原 告 張曼芸工作室即張曼芸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陳令宜律師
柯萱如律師
被 告 黎禹樺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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