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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0號
上 訴 人 王朱淑嫻
○ ○ ○ 0號7樓
王威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亞庭、吳學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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