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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亦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玲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6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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