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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44號
原 告 通達速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妮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蔡金峰律師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翁文超
受告知人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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