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洪靜姿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王秋蓉
兼訴訟代理人 葉秋香
葉文智
被 告 王盈方
兼訴訟代理人 葉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編號⒍應有部分比例欄「1/8 」之記載,應更正為「1/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