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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479號
抗告人即
異 議 人 江俊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月理、洪玉環間因105年事聲字第479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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