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亡,128,2017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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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 人 嚴 正 失蹤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嚴正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嚴正(男、民國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嚴正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嚴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已列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經查:㈠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為證,從而本件失蹤人嚴正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

㈡本院前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揭民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故失蹤人嚴正計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失蹤滿三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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