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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仲訴字第5 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8,9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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