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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小上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 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鉅洲即大裕合署會計師事務所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退還裁判費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84條第2項或第420條之1第3項關於撤回其訴、撤回上訴或抗告、和解成立或調解成立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陳鉅洲即大裕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66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05年度勞小上字第5號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聲請返還第二審裁判費,不符合首揭規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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