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婚,355,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李鴻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于倫間因本院一○五年度婚字第三五五
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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