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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3號
原 告 羅瑞美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張祐齊律師
羅廣祐律師
被 告 周立國
周立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遺體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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