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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莊尚倫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莊尚琪 (兼莊森松之承受訴訟人)
莊蔚正 (兼莊森松之承受訴訟人)
莊蔚宜 (兼莊森松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有關莊森松所有之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三小段412 、412 之2 、413 、414 、415 、415 之1 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6 樓建物,於其104 年2 月19日死亡後辦畢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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